Article 6.4机制是《巴黎协定》下的市场机制之一,由协定第6条第4款(Article 6.4)授权设立,旨在通过促进各国之间的国际碳市场交易,为全球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提供灵活性与支持。该机制被视为《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延续和升级,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减排成本效益,同时推动可持续发展。
2024年7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申请了联合国A6.4机制指定经营实体(DOE)资质,目前该申请正在评审阶段。
附件: 组织管理架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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