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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16:45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访问次数:1085

各相关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近期对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电动机-压缩机相关内容;

(2)0.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3.认证模式

增加:对于采用模式2获得认证的企业,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可根据产品获证有效性免去初始工厂检查

(4)6.1.1 型式试验方案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5)6.4 初始工厂检查

增加:6.4.5 实施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以“双随机”方式实施。考虑因素包括:固定时间段(如每月)本地区该类产品申请认证的企业数量、专业检查员数量及级别、检查员所在地域等。

(6)7.1 获证后监督

增加: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原则上,对于A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降低工厂质保能力检查频次;对于B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工厂质保能力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部分条款的检查。上述两种情况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7)附录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修订表格中例行检验引用方法的描述方式,以及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确认检验项目;

二、 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CQC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依据修订后的认证实施细则受理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如有疑问请与产品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系(010-83886296)。


CQC-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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