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工厂检查技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01-07 10:59来源:访问次数: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厂检查技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SC3)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CQCTC)的下属组织。

第二条,为提高产品认证环节中工厂检查的技术水平,及时了解掌握国际最新与工厂检查相关的认证技术动态,促进工厂检查相关技术疑难、争议、申诉的科学研究与解决而设立的。

第三条,为使SC3的各项活动稳定、有效地进行,特按照CQCTC章程制定本SC3章程。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SC3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技术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专业组。

第五条,SC3成员由以下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与工厂检查相关的各部室、分中心;

(二)检查机构(检查员)、检测机构、认可机构;

(三)认证企业、用户代表;

(四)行业协会/联合会。

(五)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第六条,原则上,SC3委员成员的人数限定在50人左右。其中,第五条第(二)款的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人员总数的20%;第五条第(三)、(四)款的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人员总数的20%。SC3各专业组委员数量原则上限定在10人左右。

第七条,SC3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经SC3秘书处提名和专业组委员讨论通过,由SC3主任委员任命。

第八条,SC3各专业组委员为个人成员,委员人选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或自荐的方式,经本专业组讨论通过,由SC3主任委员批准后参加专业组工作。

SC3专业组委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组工作的,应及时向组长报告。必要时,组长提出增补专业组委员要求和组织推荐人选。

第九条,SC3技术专家要求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SC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各专业组的组长、委员,技术专家,任期均为4年,换届时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SC3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SC3的全面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SC3秘书处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具体经办SC3日常工作;

(二)收集CQCTC的最新规定和最新文件,转发或转化发送相关专业组;

(三)协调、协助各专业组的日常工作;

(四)CQC工厂检查技术论坛的日常运作及维护。

(五)其他与SC3相关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三条,SC3专业组委员职责

(一)SC3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专业组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召开专业组全体会议。向SC3秘书处反馈专业组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组委员应积极配合组长工作。按要求参加SC3全体及专业组召集的会议。协助完成技术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对技术疑难、争议、申诉等提出意见。主动收集与工厂检查技术有关的国内外信息,思考相关技术问题(尤其是前瞻性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SC3专业组技术专家职责

(一)对日常工厂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分析、思考,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应邀参加SC3全体及专业组召集的各项活动,如审核相关技术文件,对技术疑难、争议、申诉等提出意见。

(三)主动收集与工厂检查技术有关的国内外信息,思考相关技术问题(尤其是前瞻性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五条,对工厂检查工作中的技术疑难、争议、申诉等进行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技术决议等。

第十六条,对工厂检查技术要求等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研究影响CQC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有效性的各方面因素,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跟踪、研究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其他认证机构等在工厂检查方面的要求、经验、技术,提出具有前瞻性的CQC产品认证工厂检查(专业)技术要求发展思路。

第十九条,完成CQCTC交办的任务,审定上报CQCTC的文件。

第二十条,协调、协助完成其他与工厂检查技术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活 动 规 则

第二十一条,SC3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SC3秘书处负责制订SC3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SC3年度会议,协调、协助SC3各专业组工作。

对于日常工作中有关工厂检查的技术性问题,以及疑难问题、争议、申诉等,负责收集、记录、整理、组织相关专业组和/或相关委员提出解决方案或技术决议,并提请SC3主任委员批准。

注:对于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使用《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技术问题函审表》(CQCTC/SC3.001)。

负责SC3活动经费的预算、申报、调整,监督、核算各专业组的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SC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SC3主任委员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要求,可召开SC3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SC3年度会议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各专业组组长及委员出席参加。参加SC3年度会议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SC3各专业组组长负责专业组活动计划的制订、经费的预算和调整,SC3专业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年初经SC3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批准。

SC3各专业组会议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专业组委员提出,由组长审核、报批并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组的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否则,会议无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专业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但可向组长提交对会议内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专业组组长或其指定的联系人。提交书面意见可视同参加会议。

各专业组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在会议前的五个工作日通知SC3秘书处。会议完毕后,各专业组组长将会议纪要提交SC3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组组长根据SC3交办的任务,安排专业工作组的活动。同时,代表本专业组向SC3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如有)。

第二十八条,建议各专业组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日常工作和联络。

专业组委员收到邮件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信息、意见、建议;对于需要表决或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若未按要求的时间反馈,则视为弃权或无建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SC3年度会议和各专业组会议可特邀技术专家参加。特邀技术专家可从SC3技术专家中选择,也可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相关机构/组织、企业、经验丰富的认证/检测人员、优秀工厂检查员等等中邀请。

特邀技术专家参加SC3年度会议的,需经SC3主任委员审定,并由SC3秘书处发出邀请。

第三十条,SC3委员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SC3活动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反馈建议、意见的,由SC3秘书处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建议,报SC3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SC3委员在每届任期内,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工作职责时,由SC3秘书处提出解聘手续的建议,报SC3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SC3委员因自然死亡、辞职、解聘、贪污受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由SC3秘书处注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于上述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由SC3秘书处负责报CQCTC并通知其他SC3委员。

第三十四条,SC3活动采取民主讨论、技术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鼓励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

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对于会议,委员总数为出席会议的和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人数之和)的三分之二时,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特邀技术专家可列席参加SC3及其专业组的会议、活动、讨论等。特邀技术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工作结果的发布

SC3各专业组应将工作结果、会议纪要、技术决议等提交SC3秘书处,SC3秘书处在必要时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各专业组组长进行商议。

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和CQCTC相关规定的,经SC3主任委员审定后,以SC3技术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发布在CQC工厂检查技术论坛上。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SC3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三十八条,SC3的各项活动应同时遵守CQCTC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SC3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224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034号

网站访问量:

全部业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