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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座椅及头枕CQC标志认证(013004类别)认证要求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11:11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访问次数:1091

各相关单位: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认证依据标准GB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并于2020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15083-2006,现将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

二、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按旧版标准取得证书的座椅及头枕产品,企业须在2021 年7月1日前进行标准更新换版或转为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逾期未完成转换的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转换工作的,将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a. 已获证产品,需按GB15083-2019第5.3条(总成动态试验)要求补做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移位装置的强度试验;

b. 若已获证产品的CCC检测是依据GB15083-2006第5.3.1(总成动态试验)条要求进行,可免做上述差异试验直接换版;

c. 若已获证座椅产品,在整车CCC认证时已随整车一起按GB11551-2014(正碰)(包括按GB/T 20913-2007(40%偏置碰)的情况)进行试验且满足要求,也可免做GB15083-2019第5.3.1条差异试验。但还应补充提供当时的试验报告(复印件),试验报告中的座椅型号需与原CCC证书(或CCC自我声明/CQC证书)一致,型号不一致的或无法提供试验报告的,需提供所配套整车厂关于GB11551-2014(或GB/T 20913-2007)试验时座椅配置的声明。

三、 送样时,座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或CCC自我声明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原则上应提供与座椅相连的车辆车体(包括连接、固定等机械、电气附加装置);若企业不能提供车辆车体,可采用等效试验方法(第5.9条),但制造商应提供该方法等效性的证明文件,实验室需对该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 同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按照ISO/IEC 17025的规定注明。

四、 零部件CCC检测时,不含行李箱冲击(标准第4.11条 )检测项目。

五、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六、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向认监委和我中心上报新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七、 联系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企业可以按照新标准要求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三部工程师联络。

联系电话:83886430   8388645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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