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9月1日发布的2008年第26号公告精神,我中心自2008年9月16日部署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规定换证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目前,大多数企业已完成换证工作,鉴于仍有部分企业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换证工作,我中心决定,对原CEMC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换证作如下规定:
一、换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原有证书在换证之前仍为有效证书,2009年5月1日起,对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证书,我中心将予以暂停。暂停期限为3个月,未在暂停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证书,我中心将予以撤销。
二、CQC各相关产品认证部在2009年4月30日前继续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涉及标准换版、规则变化、企业和产品变更需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等时,将按CQC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对已提出换证申请,但由于申请人和/或制造商、生产厂的原因(如未提供相关资料、不接受工厂审查等),导致认证机构无法继续实施换证工作超过3个月(自申请之日算起)的,将暂停相应证书。对现已超过3个月的,我中心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暂停相应证书。
希望相关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配合认证机构积极做好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