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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循环型社会法规介绍

发布时间:2007-07-12 00:00来源:访问次数:468
    2006年4月,商务部条法司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事务所召开了再生资源立法研讨会。主要介绍了日本循环型社会法规的几个方面内容:
    1.推动循环型社会形成的法律体系
  日本循环型社会法规体系从总体上说从属于日本环境基本法。以环境基本法和环境计划为依据,为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耗和降低环境负荷,日本制定了《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确立了循环型社会法规的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国家的政策和国家的其他基本计划。在此框架下分为《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个分支。其中《废弃物处理法》主要内容包括抑制废弃物的排出;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对于废弃物处理业者的规制和废弃物处理标准的设置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再生资源的再利用;再利用容器的构造和材质;区别回收的表示;促进副产物的有效利用等。
      按照所规范的物品进行分类,循环型社会法规可以分为《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筑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此外,日本还制定了《绿色采购法》,规定国家等机构要率先促进再生品的调配,以保证整个循环型社会法规体系的实施。
     2.《循环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1)“循环型社会”的定义(第2条第1款)
  循环型社会是指产品等向废弃物的转化得以抑制,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得以正确循环利用,不进行循环利用的资源得以合理处理,天然资源的消费得到进一步控制,环境负荷被降到最低限度的社会。
    (2)“废弃物等”的定义(第2条第2款)
  该法所称“废弃物等”包括废弃物(见《废弃物处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和被使用过(不包括正在使用的)、未被使用但被收集的废弃物品,以及人类生产活动过程中所派生的物品。
    (3)扩大生产者责任(第9条)
  生产者须对其生产的制品被使用或者废弃后的合理循环利用和处分负责。如主动回收或交付能够成为循环资源的相关产品;通过合理设计提高制品的耐用性,降低处理难度;标明材质成分等。
    (4)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第15条至第16条)
  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及计划制定、公布的具体程序。并明确了该计划与国家其他计划之间的关系。
    (5)循环型社会形成的相关基本对策措施(第17条至第32条)
  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对策措施,包括促进事业者建立制品的事前自行评价制度;公共设施的完善;促进再生产品的使用;防止原材料转变为废弃物等相关经济措施等。
     3.迈向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值
  日本环境省制定了每年的迈向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值,即以总物质投入量、天然资源等的投入量、循环利用量和废弃物发生量等数据为基础,通过公式计算出资源生产率、循环利用率、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等指标,设定一定的目标值,如计划到2010年将资源生产率提高到约39万日元每吨,比2000年提高40%;到2010年将循环利用率提高到约14%,比2000年提高40%等,从而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
     4.《废弃物处理法》的主要内容
  《废弃物处理法》主要包括总则、一般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废弃物处理中心、细则和罚则等内容。
    (1)“废弃物”定义(第2条第1款)
  该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固体或者液体形状的垃圾、粗大垃圾、燃烧渣滓、污泥、粪便、废油、废碱、动物尸体以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丢弃物”。该条还细化了废弃物的分类,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产业废弃物、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等,并分别予以定义。
    (2)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第2章)
  各市镇村必须制定该区域内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在不使生活环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对一般废弃物进行收集、搬运以及处置。从事一般废弃物收集或者搬运活动的从业者必须获得其所属辖区市镇村长的批准。但是,专以再生利用为目的从事一般废弃物收集或者搬运的企业及其他环境省令规定的企业不受此限。
    (3)产业废弃物的处理责任(第3章)
  作为一般原则,企业必须自己处理其产业废弃物。从事产业废弃物收集或者搬运活动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管辖拟开设该业务的地区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但是,专以再生利用为目的从事产业废弃物收集或者搬运的企业及其他环境省令规定的业者不受此限。
     5.《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第1条)
  明确规定以10个行业,69个品种为对象推进资源的减量、再利用、再循环。
    (2)特定节省资源行业(第10条至第14条)
  规定纸浆生产业和造纸业、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业、炼钢业以及炼钢轧钢业、铜第一次提炼和轧炼业、汽车制造业,要通过原材料利用等的合理化来抑制副产物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再生利用。
    (3)特定再生利用行业(第15条至第17条)
  规定纸制造业、玻璃容器制造业、建设业、硬质氯化乙烯管、管结缝的制造业和复印机制造业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利用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部件。
    (4)指定节省资源的产品(第18条至20条)
  要求生产汽车、家电产品、电脑、弹子游戏机、金属制家具、燃气和燃油器具等产品的行业采取措施,改善原材料的使用、促进长期使用,控制报废物品的产生。
    (5)再利用促进产品(第21至23条)
  要求生产汽车、家电产品、电脑、弹子游戏机、金属制家具、天然气和石油机械器具、复印机、组合式浴室和系统厨房、小型二次电池使用机械器具等产品的经营者采取措施促进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部件的利用,而且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上有利于再利用和再生利用。
    (6)指定表示产品(第24条至25条)
  规定为了促进分类回收,要求生产铁制和铝制罐子、矿泉水瓶、小型二次电池、氯化乙烯制建筑材料、纸制容器包装和塑料制容器包装等产品的经营者和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标识。
    (7)再资源化产品(第26条至第33条)
  规定生产电脑、小型二次电池等产品的经营者以及这些产品的进口商采取主动回收以及再资源化的措施;同时要求将小型二级电池作为产品零部件使用的产品的生产事业者以及进口商采取措施,主动回收该密闭式蓄电池。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电气业的煤灰、建筑业的土沙、水泥块、木材等副产品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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