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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通关

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6-12-19 00:00来源:访问次数:3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保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C)CCC认证国外送检样品(以下简称: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加快国外送检样品的通关速度,提高认证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只针对在CQC申请CCC认证的国外送检样品的管理及通关工作。  
第三条 从事国外送检样品有关业务的实验室、报关公司及需要进口样品进行检测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外送检样品办理临时进口手续的复函〉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74号)的文件规定,CQC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样品通关工作,由CQC、实验室、报关公司及需要进口样品进行检测的申请人等有关方面按本文规定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实施。  
第五条 对国外送检样品的管理等情况,将作为承担相应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的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从事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样品检测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CQC职责   
第七条 CQC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制订国外送检样品的送检程序和管理办法,对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CQC统一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局、国外申请人、报关公司及实验室的各方关系,及时为各方在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在资料齐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CQC应当根据海关及检验检疫局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报关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必要的通关、清关文件。  
第十条 CQC应及时在CQC网站的显著位置以中英文方式公布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就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国外送检样品送检程序和要求;检测的实验室名称、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报关公司的名称、受理范围、联系方式及费用结算方式;投诉电话等,并及时发布变更事项和通知。  
第十一条 为确保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顺利进行,CQC应指定专人负责国外送检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搜集整理样品通关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报关公司、相关实验室进行评价、监督。   
第三章 实验室职责  
第十三条 承担国外样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国外送检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外送检样品应建立专门的台帐进行样品签收、存放、实验、退回的全部流程管理,并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粘贴唯一性识别标识。  
第十五条 样品抵达后,应立即开箱,凭报关公司的签收函和货物发票与实物核对,确定无误后签收并回传回执,如有差错,应暂缓检测, 立即与报关公司和申请人核对清楚后再作决定;如有破损不能正常实验的应立即联系报关公司和CQC以便联络国外厂家是否需要重新送样,并提供破损或无法进行实验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保留所有与进口样品有关的物品(包括原货物包装箱及包装箱上的信息,铭牌等),确保样品运输途中的完好。  
第十七条 随样品主机同时送达的配件(遥控器,电源线,信号线,电池,光盘,墨盒等)也应详细登记,回关时一并收回,不能缺少或留作它用;  
第十八条 国外送检样品交接单据应按报关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九条 如确因实验而造成样品的客观损坏,损毁、消耗或缺少的,实验室应出具照片或相关书面证明,以便作为向海关核销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保证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完成检测,不能按时完成实验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报关公司以便提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如因样品本身的问题而不能按时完成检测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送整改材料或样品,保证样品按期核销。如出现申请人不予配合,由此造成样品不能按期核销,由申请人或相应的国外厂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实验室应通知报关公司取回样品,不得擅自将样品交给申请人或另作它用,否则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及时将机构自身信息变更的情况反馈给CQC。  
第二十三条 随时接受CQC对涉及样品通关工作的监督和审核。   
第四章 国外申请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供样品进口报关报检所需的提单,发票, 装箱单,送样通知单,进口货物的包装声明(若为木质熏蒸包装的IPPC标识),样品图纸说明,主要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提供的发票所载信息和样品图纸说明等应真实可信,并与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否则将承担申报不实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若国外申请人、生产厂商自己指定运输单位,在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丢失或损坏等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国外申请人在收到CQC的送样通知时应及时与CQC工程师和相关的实验室联系,以便确定送样的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相关配件;   
第二十八条 及时支付送检样品的相关费用, 费用包括: 进出口空(海)运费;进出口报关费,报检费;仓储及杂费;派送及回运的运费;检验检疫局对包装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处罚费;因乙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及滞纳金;因申报不实而产生的海关罚金;按海关规定,低值易耗品应缴纳的税费(如:打印纸,墨粉等);海关核销时所需的销毁费(样品申请核销时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由于申请人原因而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配合补送样品:检测不合格;样品与实际不符;样品不完整;实验项目为破坏性实验还需重新送样的。  
第三十条 由于申请人或国外生产厂商原因而造成样品不能按期核销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下列情况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我中心会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并协助申请人加紧工作以挽回损失。  
1. 货物提单或发票载明的收货人错误需更改提单或发票收货人;  
2. 未能随货提供正本包装声明或熏蒸证明的;  
3. 未能提供发票或已提供发票但不符合中国海关要求,海关不接受申报的;  
4. 申报价格不实,海关予以重新审价,暂不予放行的;  
5. 经海关查验货物,发现单据与货物不符,予以扣货的;  
6.  海关或检验检疫机构的电子报关,报检系统出现故障,受其影响不能正常工作的;  
7.  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而导致不能正常报关、报检;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进口发票上注明样品检测结束后是否需要退运出境,如当时不能确定的,也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通知报关公司,如在样品到核销期前仍未做出明确表示的,视作声明放弃交由海关销毁处理。   

第五章 报关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正确维护CQC及国外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三条 耐心正确地解答客户关于样品通关的相关问题,理解客户的需求和抱怨,正确对待客户投诉。始终保持热情周到、专业高效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文件化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定职定岗,并做好各岗位之间的衔接工作。定期对报关员和相关职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服务理念教育。                       
第三十五条 保证CQC提供的报关文件只用于CQC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工作,并随时接受CQC的检查监督。如未经CQC书面同意而另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关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接到客户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单据和CQC的报关单据后,正常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与报检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CQC国外送检样品管理及通关业务台帐,并详细记录测试样品跟踪信息。
第三十八条 随时接受CQC或CQC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涉及样品通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委托报关公司运输样品的,在接到海关的放行单后按申请人要求的运输方式及时将样品送达实验室,若申请人自己指派货运公司运送样品,报关公司应及时将放行单交给其指派的货运公司;  
第四十条 由报关公司监管运输的货物,报关公司应积极配合国外货运代理公司先与海关监管库确认其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无损,件数是否与进口单据相符,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包装完好,件数齐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台帐并详细记录与样品有关的信息,做好与实验室的交接工作,监管仓库也应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二条 机构自身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反馈给CQC;  
第四十三条 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留存建档。负责提供退运样品的退运出口发票,经CQC审核盖章后向海关申报出口,再由货运公司订舱发运境外。  
第四十四条 海关规定实验样品在国内保留时间为6个月,到期后必须退运或核销,特殊情况由实验室出具证明可暂缓6个月,之后不再办理延期。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室领取、归还样品时, 应仔细核对,列出详单,入库时应将样品封存并做好登记。当报关公司接到实验室取样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取回样品,取样时要和实验室管理员对样品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样品和单据完全相符,试验过程中样品有破坏、变形、甚至是损毁或缺少的需实验室出具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和残留部分一同取回。  
第四十六条 返回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要求操作,尽量减少样品的人为破坏,进库时做好详细登记。  
第四十七条 样品进库后按要求放置在仓库的退运或核销区并及时办理退运或核销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实验室:  
违反本规则,授权实验室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拖延检测周期,或对国外送检样品管理不善影响办理清关手续的,CQC将给予警告;对于实验室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泄漏申请厂家秘密的,或造成国外送检样品缺失、缺损而无法办理清关手续的,CQC将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检测资格,必要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则,实验室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CQC将暂停或取消其检测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报关公司:  
违反本规则,报关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拖延报关周期,或对国外送检样品管理不善影响办理清关手续的,CQC将给予警告;对于报关公司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泄漏申请厂家秘密的,CQC将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为CQC进行报关的资格,必要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则,报关公司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CQC将暂停或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CQC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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