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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5 10:30来源:访问次数:374

各相关企业:

    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与《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产品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2011年7月1日前,机动车辆类产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新版实施规则接受工厂检查和一致性检查。

    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青岛分中心调查了解,部分相关生产企业的人员在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的过程中,遇到了对新实施规则理解不到位,不知如何按照新版实施规则要求建立体系文件等各种问题。为帮助生产企业解决这些问题,青岛分中心在2010年9、10月份已经举办了汽车企业的相关培训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计划在2011年3月14—16日在青岛举办一期主要面向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汽车生产企业的实施规则培训班,相关汽车企业及摩托车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经考试合格后,CQC将颁发培训证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企业参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的技术人员、检验员、3C认证工作人员等。

    二、内容:新版实施规则的介绍、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编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新版实施规则的内审的要求等。

    三、地点:青岛花园大酒店,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6号,电话:0532-83990777。

    四、日程安排:3月13日(周日)下午15:00后酒店一楼大厅报到(不住宿可在14日早8:20到会务组报到)。学习时间9:00—17:30,16日下午15点结束。

    五、费用:2700元/人(含培训、教材、考试、证书、住宿、三餐),如不在培训酒店住宿1800元/人(含培训、教材、考试、证书、午餐)。发票开具项目为培训费。

    六、交费方式:可提前银行汇款或在报到时交纳现金,汇款时在备注栏注明“汽车培训”,汇款后将汇款底单传真至青岛分中心,并在报到时提供汇款底单复印件以便核对。

    账户名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青岛分中心

    银行账号:38030271092001462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高科园支行

    七、联系人:王一梦、任明,电话:0532-68728629/13697650808、13969665977,传真:0532-68728636,电子信箱:wangyimeng@cqc.com.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青岛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报名回执

企业名称

工厂编号

邮寄发票及证书

详细通讯地址

姓    名

性别

职务

电话/手机

是否住宿

为了便于会议统一安排,请参会人员务必填写报名回执并于3月8日前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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