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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换版通知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12-04 15:33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访问次数:0

尊敬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获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25年第18号公告发布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将自202611日起正式实施,2020 版《实施规则》同步废止。为更好地帮助客户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我中心现将与认证客户密切相关的变化及影响告知如下(红色字体为新增描述),敬请阅览。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托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①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他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5.2.6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2.7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5.2.7(1)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托方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5.2.7(2)

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5.2.7(2)①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2.7(2)③

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经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5.2.7(3)

生产单元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5.2.7(6)

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5.2.7(8)

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5.3.3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5.5.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 (1)

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确定场所认证历史情况,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5.5.1(10)

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认证,重点关注有机产品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贸易情况及销售证使用管理情况等,如涉及仓储场所,应重点关注仓储、运输过程的符合性以及产品包装是否发生变化。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3

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
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可由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境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查组应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监测(检测)报告、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产地环境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5.5.4 (4)

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5.5.6

发生下列情况时,检查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检查:

5.5.6(1)

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5.5.6(2)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5.5.6(3)

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6.3(11)

同一批产品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

6

认证后管理

6.1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可结合再认证实施。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增加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
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2

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4.1

销售证是获证组织提供给买方的有机产品的交易证明,用于有机产品的追溯和销售量的核算。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应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内容见附件3)。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对于同一产品既使用有机码又开具销售证的,认证机构应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产量重复计算。

6.4.3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附件1

1)标题: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2) 正文:认证依据:“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 增加
3)正文:(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
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4)正文:注2 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产品范围中的名称
5)正文:注3
生产规模指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等
6)正文:“
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
7)认可标志旁边增加
“(如有)”
8)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要求,特发此证。

附件 6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一)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
并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植物生产的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风险时期。高风险时期的判定基于枸杞病虫害发生规律和枸杞的物候期,通常在枸杞萌芽至果实变红初期。通常情况下,宁夏、甘肃、内蒙及其他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5月1日~7月1日,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6月1日~8月15日。

四、认证后的管理
(一)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生产单元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情形的,认证机构应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3个不同产品(生产日期/销售来源/包装规格),进行等比例混样后送检。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要求执行。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后,认证企业在认证准入、生产经营、证后管理等多方面均面临更严格要求,短期内可能增加运营成本与管理压力,长期则利于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提质。

我中心自202611日起开始依据新版实施规则要求开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并同时启动旧版证书的换版工作。依据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机产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证书结合再认证审核统一实施转换并换发认证证书。

为确保您顺利完成新版规则的过渡,请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我机构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顺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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