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规则程序

发布时间:2007-09-04 01:03来源:访问次数:6725
CQC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规则程序
(CQC/PD004-2004)
(2007-01-11)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范围内的电工产品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活动。
2. 定义
CB测试证书:由发证和认可的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与所附的测试报告一起用来通知其他国家认证机构,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已经按照IECEE所采用的某个标准进行了测试,并证明该样品符合该标准。CB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才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有要求时,还可包括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测试结果。
3. 颁发和认可CB 测试证书的规则
3.1 颁发CB测试证书的规则
3.1.1 申请人可以向CQC提出获得CB测试证书的申请。申请人是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
3.1.2 申请人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实体。
3.1.3 申请人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获得CB测试证书事宜时,应向CQC 提交委托书。
3.1.4 申请可以覆盖制造该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工厂。如果申请包含多个工厂时,申请人应标明每个工厂的地址,且应提交保证来自不同工厂的产品都是相同的证明(声明)。
3.1.5 每个申请单元中只能包含一个商标品牌(brand name),如有多个品牌,应分别提交申请。自2006年1月1日起, 每张CB证书只能对应一个商标品牌。
3.1.6 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其他CB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差异进行测试。
3.1.7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中有任一地址所在地,为非IECEE成员国时,申请人应对每份颁发的CB测试证书向IECEE交纳附加费。附加费的数额由IECEE确定并由CQC代收、汇寄IECEE账户。
3.1.8申请人如果同意将证书内容作为公共信息发布在IECEE网站上,应在《CB测试认证申请书》(CQC/QPCP09.04)备注栏目中选择“同意”。如果申请人没有选择,则按不同意处理,CB证书的内容将不会作为公共信息发布在IECEE网站上。
3.1.9 如果制造商实验室已经由CQC评审合格并签署了协议,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现场测试(TMP/WMT),在《CB测试认证申请书》(CQC/QPCP09.04)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测试及现场测试实验室名称。
3.1.10 CB测试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但CB证书持有者可为其获得该测试证书的产品的业务通讯中,提到持有该证书的事宜。
3.2 CQC认可CB测试证书的规则
3.2.1 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3.2.2 颁发CB证书的NCB和出具CB报告的CB实验室应该在相关标准范围内已经得到IECEE的认可,具备颁发能力。
3.2.3对于利用制造商实验室出具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在强制性认证中只认可依据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方式或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方式颁发的CB证书和报告,对于其他形式如SMT、RMT暂不认可。CQC标志认证一般情况下也仅认可TMP/WMT的CB证书,特殊情况需请中心领导批准。
3.2.4 出具CB报告所使用的TMP/WMT实验室应在相关标准范围内已在IECEE注册登记。
3.2.5 CB证书应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3.2.6 认可CB证书时,CQC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进行附加试验的权利。
3.2.7 如果CB证书和报告已超过三年,CQC可提出质疑。
3.2.8 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3.2.9 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3.2.10 颁发CB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国标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3.2.11 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做合理的差异试验。
3.2.12 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3.2.13 对2006年1月1日后颁发的CB证书,若一张证书包含多个商标品牌(brand name),原则上不予认可。  
3.3 认可CB整机报告中元件的原则
元件必须遵守适用元件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整机产品标准中的元件要求。
3.3.1 随整机测试的元件
对于随整机测试的元件,测试报告应附在整机报告后。
3.3.2 已按相应标准进行了单独测试的元件。
对于单独检测或认证的元件,申请人应提供测试报告中能够显示产品规格、适用标准等详细信息的部分和/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3.3.3 如果资料明确显示元件按照IEC标准或与IEC协调的标准进行了测试,则予以认可。对于存在国家
差异的标准,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差异部分的测试结果,若不能提供,可视具体情况补充试验。
3.3.4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测试报告中的有关部分和/或认证证书,则不予认可。
3.3.5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元件没有按照IEC标准或与IEC协调的标准检测,
3.3.5.1 如果元件具有认证标志,且颁发标志的机构和CQC签有相互认可检测报告的双边协议,则予以认可;
3.3.5.2 如果元件没有认证标志,或者颁发标志的机构没有与CQC签署相互认可检测报告的双边协议,则不予认可。
在认可元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 与整机的电气参数适配性
应确保元件在正确的使用条件和规定的额定值范围之内使用,并确保元件经受整机标准中的相应试验。
2 随整机认可的对应性
元件仅随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其它型号的产品中。
4.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程序
4.1 颁发CB测试证书的程序见:《CQC颁发CB测试证书流程图》。
4.2 认可CB测试证书并利用其获得CQC认证证书的程序见:《CQC产品认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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